深圳光明新区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电话号码,企业商标品牌申请注册

500元2022-09-29 0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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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新区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电话号码,企业商标品牌申请注册

(1)申请阶段

申请商标前,请先进行近似查询,查询文字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情况,确保图形商标不存在近似情后再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报送到商标局,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

(2)审查阶段

商标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后会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也就是说:我们正式开始审核这个商标。驳回概率40%。

3-4月后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此时代表:商标局认为这个没有问题,让大家看看,我们要通过注册了,有没有反对的?

(3)商标注册阶段

初步审定公告期满,进入3个月异议期,如果无人提异议,商标局会发布注册公告。注册公告的发布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约1个月的时间,自然人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

01 注册申请文件少,降低申请时信息被填写及录入错误的可能性

当申请人提交一标多类申请时,仅需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则需要),而无需按照一标一类商标注册申请一样每个类别单独提交相关注册申请文件。即便考虑到目前商标局大力推进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所涉及的文件简化规定,一标多类申请仍然在文件准备方面占有更加简洁方便的优势,同时亦能更好地降低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相关申请信息被填写或者录入错误从而延误申请及审查周期的可能性。

02 更好保证审理速度相同、标准一致

当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上提交注册申请时,往往希望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同时完成,以便申请人的后期管理和使用。而现行审查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下的申请,由于审查时的主客观原因,常常难以保证相同的审理速度。此外,上述情况下的申请,在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有被分配给不同审查员审理的可能性,而不同审查员的主观审查标准亦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情况下的申请的审查结果,也不能保证被施以绝对一致的审查标准。

然而,上述不利情况,申请人却可以通过提交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来避免。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以此避免前述因审查员主观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不同审查结果的情形,提高审查质量,并且保证审查进度的一致(审查结果会在同一官方通知文件上体现),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保障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03 便于商标后期管理

商标局针对一标多类商标只发放一个商标证书,商标只有一个商标号,方便申请人对商标及商标注册证书的记录、保存及管理。而商标的注册日期相同,会使得商标所有人针对商标的续展日期管理会更为便捷,避免因为不同类别的商标注册日期不同而存在多个续展日期,从而错过个别类别商标续展日期的可能性。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又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根据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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